系统发布时间:2020-12-10 10:23
各市(州)财政部门,省级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12月8日省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当前我省政府采购领域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要求,落实好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做好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市(州)财政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快组织开展集中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的建设、对接、调试工作,确保明年起,实现集中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