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4-08 14:07
彭州市财政局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彭财整改〔2021〕13号
当事人: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辉煌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33号
你公司代理的“彭州市应急管理局彭州市社区(村)微型消防站装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1822020000834)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1.要求供应商提供手抬消防泵、消防水带、佩戴式头灯、绝缘断线钳、开花水枪样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
2.设定的样品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限你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之前,作出如下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进一步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彭州市财政局
2021年 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