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正)
系统发布时间:2021-01-14 10:34
邻 水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邻财监督处罚〔2021〕2号
当事人:四川振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马家沟99号5栋2号 本局调查查明:本局发现你公司在邻水县城北镇2020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一般项目(第二次)(邻政采〔2020〕121-2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递交的施工响应文件副本内容和印章为广安市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你公司及邻水县恒亚印务社提交的情况说明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邻水县城北镇人民政府关于邻水县城北镇2020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一般项目(第二次)采购有关问题的报告(邻政采〔2020〕8号)、邻水县城北镇2020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一般项目(第二次)施工响应文件副本、情况说明等依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本局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1097803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5489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上予以处罚的资金5489元,缴入县财政专户,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邻水县财政局。 开户行:邻水县工商银行 户 名:邻水县财政局 账 号:2316556109026406686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财政局或邻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邻水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26-3210593 地 址:邻水县古邻大道北段223号邻水县财政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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