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3-29 11:21
南财罚〔2021〕7号
当事人:四川省蜀汉硕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东段517号龙泉名都A3栋21楼
一、违法事实
根据省委第九巡视组开展政府采购专项巡视对你单位巡视的结果,发现你公司代理的南江县职业中学汽运专业设备采购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现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我局。
经我局调查复核,南江县职业中学汽运专业设备项目及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明确指定品牌及型号,设置排他性倾向性条款、有针对性设置加分条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六、八项、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调查取证复函等相关材料佐证。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要求在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南江县财政局备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南江县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2318595109026405758
开户银行:工行南江县支行
备注:政府采购项目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财政局或南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江县财政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