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0-11-23 15:58
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知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一单元1311-1314号
经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代理“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民政局内江市市中区大自然老年养护中心边坡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0022020000239)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2020年7月17日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中,公示信息与资格预审文件中对特殊资格性要求存在信息不一致问题;(二)2020年8月12日发布的磋商成交公告中,未公告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以上事实有此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竞争性磋商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你公司的情况说明为证。以上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九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第十条 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10日